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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建立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通报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2013/12/16 16:44:30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

新建质[2013]2号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自治区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情况通报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现将《关于建立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通报制度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侯睿,联系电话:0991-8868927 (传真)。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6月4日
关于建立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情况通报制度的意见
根据《自治区质量兴新战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新政办发[2012]171号)和《关于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建质[2012]15号)的规定要求,为切实加强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有效警示和惩戒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现就建立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通报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程质量安全情况通报内容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项目查处情况。
(二)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所监督工程下发的行政处罚通知单、执法建议书、违反强制性条文以及计入不良行为责任主体情况。
(三)全区范围内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以及对事故的查处结果、相应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处罚情况。
二、工程质量安全情况通报安排
工程质量安全情况通报遵循“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通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实施。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具体落实辖区内工程质量安全情况通报工作。
三、工程质量安全情况通报要求
(一)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分析本辖区内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依据通报内容及时在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网站开辟专栏予以通报,通报实行月报制,表式详见附件。请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情况通报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报送我厅。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统计分析,对多次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反复整改不到位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执法和通报训诫力度;对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地工程质量安全情况通报报送我厅。我厅将根据各地工程质量安全情况通报,将存在问题较多、情节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计入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不良行为名单。
(三)各地、州、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严格按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要求,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完毕后,应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通报。我厅将根据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具体情况,决定通报的范围和形式。
(四)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创新工程质量安全情况通报方式,除依托部门网站为通报主要平台外,还可综合利用部门文件、新闻媒体等途径做好工程质量安全情况通报工作。特别是要向建筑市场、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及时通报,切实起到警示教育效果,引导建设单位在招标时尽量选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好的企业。
(五)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报制度,对未按要求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情况通报制度的,我厅将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信息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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