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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执行规定

2013/12/16 16:57:58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

2012年12月21日 新建法[2012]14号
第一条 为确保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得到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本机关) 监督被处罚人履行本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凭证复印件送法制工作机构和对被处罚人具有行政监管职能的处(室、单位)以及驻厅纪检监察机构;被处罚人为区外进疆企业的,还应当抄送企业资质批准机关及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本规定所称案件承办机构,是指牵头负责立案、调查的处(室、单位),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立案、调查或者配合其他处(室、单位)参与立案、调查的,按照本本规定履行承办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 本机关依法作出降低资质(资格)等级、吊销资质(资格)证书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资质(资格)审批处(室、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制作格式文书,办理资质(资格)注销、降级手续,并送达被处罚人,同时在新疆建设网上发布公告。
第五条 本机关依法作出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资质(资格)审批处(室、单位)在新疆建设网上发布公告,公告应载明停业整顿的范围、期限。
在本机关依法作出的停业整顿期限内,案件承办机构和具有行政监管职能的处(室、单位)应当监督被处罚人停止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合同签订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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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罚款有困难,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的,由法制机构制作《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表》商案件承办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当查明并提出是否同意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同意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明确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数额,并且明确延期或者分期期间内不加处罚款。
《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表》经本机关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审批后,由法制机构制作《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理决定书》,加盖机关印章,交案件承办机构送达被处罚人和对被处罚人具有行政监管职能的处(室、单位)以及驻厅纪检监察机构。
第七条 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起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的期限;
(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
(三)涉及罚款的,应当明确罚款的数额和加处罚款的数额,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催告书经厅法制机构审核,报本机关分管领导审批,加盖机关印章,交案件承办机构送达被处罚人,并抄送对被处罚人具有行政监管职能的处(室、单位)以及驻厅纪检监察机构。
第八条 本机关依法作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已经或者将产生严重后果的,案件承办机构可以起草代履行决定书,申请代履行或者申请委托无利害关系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决定书的制作和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办理。代履行决定书由法制机构审核,经本机关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审批后,加盖机关印章,交案件承办机构送达被处罚人。
第九条 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案件承办机构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整理复制强制执行申请卷宗,经法制机构复核,报本机关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审批后,加盖机关印章,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 强制执行申请卷宗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被处罚人的意见及本机关催告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本机关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被处罚人逾期不予履行的,案件承办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起草强制执行决定书,经法制机构复核,本机关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审批,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强制决定终结执行:
(一)被处罚人死亡或依法被注销、撤销,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终结行政强制决定执行的,由案件承办机构制作终结报告,记录终结执行的依据、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经法制机构复核,报本机关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审批后终结执行。
第十三条 本机关具有行政监管职能的处(室、单位)应当督促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一)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暂缓办理资质(资格)升级、增项、延续等行政许可;
(二)依法通知相关部门暂缓办理在建项目或者新开工项目规划、招标投标、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备案等行政许可、行政备案;
(三)区外进疆企业,依法暂缓办理进疆备案;
(四)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本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人批准立案查处,案件承办机构已将立案情况书面告知具有行政监管职能的处(室、单位)的,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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