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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公示办法

2015/12/10 10:45:31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建[2013]166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示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的核发、违法建设查处等情况,公开征徇社会公众及利害关系人意见,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城乡规划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准确、及时、便民和有错必纠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都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城乡规划公示。
第四条 城乡规划公示的责任主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城乡规划制定的公示,由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城乡规划许可的公示,由作出规划许可的机关负责;
(三)违法建设查处的公示,由作出查处决定的机关负责。
第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城乡规划的公示,需要听取社会公众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建议的,城乡规划公示应当注明反馈意见期限、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公示
第六条城乡规划制定公示主要内容包括:
(一)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跨区域专项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单独编制的边境口岸规划、工矿农林牧场区规划(含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中涉及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城镇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空间管制、综合交通体系、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的文字表述及相关图纸;
(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专项规划中确定的保护范围、开发利用强度、核心保护区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区域等的文字表述及相关图纸;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标志性建(构)筑物方案设计中标明的拟建项目用地位置、性质、规模、布局、界限、开发强度等,住宅小区项目还需明确小区内居住建筑日照时数、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用停车场用地面积和权属等的文字表述及相关图纸。
第七条 城乡规划制定的公示方式: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规划展示厅、政府网站等公开场所、媒体进行城乡规划制定的公示,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或者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标志性建(构)筑物设计方案,应当由政府在规划建设区域内设置公示栏(牌)进行公示。
第八条 城乡规划制定的公示时间:
(一)城乡规划编制自形成初步成果后至规划审批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二)城乡规划审批后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公示,公示期限为长期。
第三章城乡规划许可公示
第九条 城乡规划许可公示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标明选址地址、规划要求、选址审查意见等,并以附图和附件表明区域位置、用地范围、有关控制线等内容;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标明用地性质、规模、位置、界线,规划建筑红线、退界要求(包括退道路红线,退用地周边界限,退黄、紫、绿、蓝控制线)、拆迁范围控制线,规划设计条件,住宅小区项目还需明确小区内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用停车场用地面积和权属等;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附属地下室层高和使用性质,经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标明用地性质、规模、位置、界限,规划蓝线范围内必须拆除的建(构)筑物和拆除期限;
(五)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书:规划竣工认可的主要内容,不符合规划竣工认可条件经整改后重新予以认可的,需说明整改和处理情况。
变更规划许可条件,应当公示变更内容。
第十条 城乡规划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许可公示方式: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书,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区域内建设单位设置的公示栏(牌)中进行公示,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及房地产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许可公示时间: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批后公示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5日内完成,公示期限至建设项目规划竣工认可之日止。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在出具认可书后的5日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大中型项目不少于一年;在建设工程设置的永久性铭牌中公示的,公示期限为长期。
第四章 违法建设查处的公示
第十 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后,应当将查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一)违法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情况、周边用地和建设情况;
(二)项目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划内容、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三)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强制执行情况。
第十 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查处结果公示方式:
(一)在新闻媒体、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
(二)在违法项目所在区域内设置公示栏予以公示。
第十 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查处结果,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20日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违法行为改正之日止。
第五章 城乡规划公示的监督检查
第十 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乡规划公示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和办公场所设立投诉信箱、公布投诉电话,受理举报投诉,及时纠正城乡规划公示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第十 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
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下列信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依申请公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城乡规划草案征询的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专家和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二)修改城乡规划的专题报告、审批机关的审查意见;
(三)城乡规划许可审查材料、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情况及听证会意见的采纳结果,城乡规划技术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
(四)违法建设查处案卷材料、违法行为认定的有关证据;
(五)城乡规划制定、修改、规划许可及违法建设查处情况的其他信息。
十八 建设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许可公示牌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十九 城乡规划公示期满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公示事项归档,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进行城乡规划公示的,依据《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 本办法关于城乡规划公示的时间不计入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期限。
第二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公示办法》(新建规[2011]3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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